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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727號抗 告 人 黃良政上列抗告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不徵費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聲請閱覽原法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判決之評議意見,而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不徵費用,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因認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