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732號再 抗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再 抗告 人 謝諒獲
袁靜如李光南共 同代 理 人 曾肇昌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732號),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32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再抗告人陳報(狀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該地址分經本院及本院另件107年度台抗字第809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規定,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均無效,有我國駐法國代表處、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駐美國代表處、駐芝加哥辦事處函在卷可稽,再抗告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並可預知本件再依再抗告人陳報處所送達亦無法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