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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879號再 抗告 人 陳勝雄代 理 人 洪茂松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長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36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本件債權人鼎勵規劃有限公司(下稱鼎勵公司)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對債務人長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長竑公司)為強制執行,高雄地院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2年度司執助字第1694 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長竑公司在桃園地區之不動產,再抗告人陳勝雄於民國105年6月8 日聲明參與分配,桃園地院於莊信傑之抵押債權經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後,於105年12月13 日製作之分配表,剔除莊信傑之債權,記載鼎勵公司之執行債權足額分配新臺幣(下同)486萬8,397元(下稱系爭執行債權),同時註明該債權爭議事件訴訟中。嗣系爭債權爭議判決確定,桃園地院以108年5月3 日函通知兩造系爭執行債權其中160 萬元本息應由相對人莊秀娥領取,再抗告人聲明異議,主張鼎勵公司之系爭執行債權業經判決確定其中160 萬元本息部分不存在,鼎勵公司無權受償該部分分配款等語。桃園地院司法事務官予以駁回,再抗告人對之提出異議,桃園地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復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系爭債權爭議判決係認定鼎勵公司對長竑公司之票據債權450萬5,000元本息,其中160萬元本息已讓與相對人而不存在,未認定該160萬元本息債權應回歸長竑公司所有,桃園地院105年12月13 日分配表所載鼎勵公司之系爭執行債權足額分配486萬8,397元,既因系爭債權爭議判決而確定,鼎勵公司自得領取該部分款項,至其如何領取,要與其他債權人無涉,桃園地院以前開函文通知其中160 萬元本息(共計175萬4,915元)由相對人領取,執行程序並無違誤。

爰維持桃園地院所為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按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又債權人之債權如已不存在,即不得受分配。原法院既認鼎勵公司之系爭執行債權486萬8,397元其中160 萬元本息已讓與相對人而不存在,則鼎勵公司自不得受該160 萬元本息之分配,縱相對人受讓該160 萬元本息債權為合法,且已參與分配,亦應重作分配表,俾債務人及債權人能表示意見,尚不得仍將之分配予鼎勵公司,而以通知形式交由相對人領取。桃園地院仍依105年12月13日分配表分配予鼎勵公司486萬8,397元,而以108年5月3日函通知兩造其中160 萬元本息由相對人領取,自有可議。原法院見未及此,遽以前揭理由謂鼎勵公司如何領取該 160萬元本息,與其他債權人無涉,爰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抗告意旨,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陳 真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