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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88號抗 告 人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淇上列抗告人因與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 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7年度民商上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見同法第50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6 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表明任何法定再審理由,原法院因認其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雖援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為據,但未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梁 玉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