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956號抗 告 人 許桂穎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許桂穎因與相對人洪木松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抗告人莊榮兆參加訴訟等,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出「祈自撤錯判... 狀」,表明異議,依上說明,仍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5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09年6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憑。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