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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959號抗 告 人 簡誌重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

11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抗告。本件抗告人就上開抗告事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91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9年6月

4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抗告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