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抗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970號抗 告 人 張溪石

黃俊豪上列抗告人因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地位將因本訴訟之結果受影響而言。本件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拓公司)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院)起訴,主張伊與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下稱祭祀公業游光彩)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同年12月14日、101 年1月11日依序簽訂不動產合建開發契約書、不動產合建開發契約書補充條款、補充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由祭祀公業游光彩提供坐落新北市○○區○○段(下稱南工段)第783、785至790、7

69、1071、1072地號土地與伊合建(下稱系爭合建案),並於100年12月5日會同第三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簽訂不動產信託契約,約定祭祀公業游光彩應將上開土地信託登記予新光銀行。詎祭祀公業游光彩迄未辦理○○段第786地號土地之信託登記,及未依約點交地上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路○○○號、211之1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構成給付遲延,應給付伊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及賠償伊所受損害2億5,000萬元等情,求為命祭祀公業游光彩將南工段第786地號土地信託登記予新光銀行,將系爭房屋點交予伊,及給付伊3 億元本息之判決(祭祀公業游光彩對華拓公司提起之反訴,新北地院為其敗訴之判決,其未提起第二審上訴,不予贅敘)。抗告人以渠等於100年12月7日分別與華拓公司間就系爭合建案訂有投資協議書(下稱系爭投資協議),為輔助華拓公司,向原法院聲請參加訴訟,祭祀公業游光彩則聲請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參加。原法院以:抗告人非系爭契約當事人,渠等與上訴人簽訂系爭投資協議,投資系爭合建案,乃另一獨立之法律關係,與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無涉。抗告人依系爭投資協議約定,得向華拓公司請求利潤分配及返還出資,得逕就銷售價金取償或請求違約賠償等權利,不因本件訴訟關於系爭契約效力之認定結果而受影響。縱華拓公司因本件訴訟敗訴致無法履行系爭投資協議,抗告人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渠等就本件訴訟非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因認祭祀公業游光彩聲請駁回參加,為有理由,爰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參加,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