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937號抗 告 人 蘇麗玲上列抗告人因與張養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2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9年度家全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相對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於民國106年7月11日離婚,伊於同年 9月21日起訴請求抗告人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805萬7,685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106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判決,認兩造之剩餘財產差額為2,047萬6,557元,半數為1,023萬8,279元,依比例調整後,伊得請求抗告人給付292萬5,222元,伊就敗訴部分業已提起上訴(下稱本訴)。
詎抗告人竟於本訴審理中將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雲林縣斗六市○○○段○○○○段0 0000000地號土地、雲林縣斗六市○○○段○○○○段○0000○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第三人張玉芬及張硯雅,另就其於第一審法院不爭執之不動產價值,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卻藉口同意調解、聲請鑑定不動產價值,一再拖延訴訟,日後顯有難以執行之虞,有對抗告人所有之財產於 60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之必要等情,聲請對抗告人為假扣押。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其對抗告人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乙節,依其提出雲林地院106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本院民事庭通知書等件,可認有相當之釋明;又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有前開假扣押之原因,亦據其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本院民事庭筆錄以為釋明,雖該釋明尚有未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伊名下財產超過292萬5,222元,應不存在假扣押之原因等語。但查相對人係主張其得請求抗告人給付805萬7,685元(見第一審判決),抗告人執是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陳 真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