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17號聲 請 人 詹前辛上列聲請人因與郭國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更正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查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條之規定自明。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高 金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