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30號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抗字第64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鄭聯芳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段○○號18樓之40)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救字第1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64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以無資力委任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