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47號聲 請 人 江李淑華上列聲請人因與許郁雯間確認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148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黃教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 年度救字第7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陳 真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