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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44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47號聲 請 人 江李淑華上列聲請人因與許郁雯間確認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148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黃教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 年度救字第7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陳 真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