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515號聲 請 人 李彥緯
李輝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1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8年度台聲字第13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