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559號聲 請 人 黃仁傑上列聲請人因與吳予瑭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更正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提起抗告,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法院尚未分案,則該法官是否承辦,猶屬未知,當事人自無從聲請該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於民國 109年3月25日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雖以本件之前案為本院法官陳麗玲所審理,爰對其聲請迴避云云。惟查聲請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尚未分案,陳麗玲法官將來是否承辦系爭抗告事件,猶屬未知,自無迴避可言。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