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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56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566號聲 請 人 張泉鳳上列聲請人因與張定藩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2639號),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魏敬峯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2第1 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639號裁定聲請再審,以其於前訴訟程序第一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於民國105年至107年間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准為法律扶助,又已年74歲,現無工作,並罹患心臟疾病,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由,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據提出前訴訟程序第一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民事裁定、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等、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及社會福利資格證明等影本,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