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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5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袁靜如

黑手黨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7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69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提案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得以書狀表明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袁靜如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抗字第6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因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則聲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部分,亦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