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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65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52號聲 請 人 李彥緯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8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