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73號聲 請 人 承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聲 請 人 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林金田聲 請 人 安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侯淑花聲 請 人 臺灣華培企業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簡肇基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洪聖濠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上訴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金田,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 1項定有明文。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相對人不服智慧財產法院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 107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