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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68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87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選舉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甚明。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事件,對本院 108年度台聲字第9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陳 毓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