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94號聲 請 人 王滋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諶鑽鑫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 月1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1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
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