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105 年度台聲字第15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5年度台聲字第15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另以 108年度台聲字第128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8年11月19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郵政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黃 莉 雲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