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50號聲 請 人 巢光明上列聲請人因與巢育誠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36 號),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巢育誠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高金枝法官曾任法官協會會長,曾運用權勢關說要求撤銷郭淑貞法官之彈劾案;伊前曾具名控訴法官協會包攬訴訟,堪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該法官迴避云云。查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事件,尚未據本院分案,該事件是否分由高金枝法官承辦審理,猶屬未知,自無迴避可言。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