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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84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844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 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