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884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31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31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以:伊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
7 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法支出本件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