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郭 美 珠
謝 嘉 珊楊 健 一林楊德英張 秀 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1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