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93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32號聲 請 人 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407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對於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7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法登社字第49號登記卷宗封面及函文、台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仁愛分社存款餘額證明書、考試院證明書及函文,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至聲請人黑手黨公司非原裁定當事人,其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亦難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