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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96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60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4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45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另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462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