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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96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61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4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 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8年度台抗字第 4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459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