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 黃志成
黃渝婷王淑珠黃美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裁定(108 年度台聲字第2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271 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前經本院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23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