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83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2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445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9年8月3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