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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選舉無效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1299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29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所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等件,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