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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000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凌雲間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

29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317 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業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