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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007號聲 請 人 魏永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理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871 號確定裁定,雖以「民事訴訟狀」聲明不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經查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6日,算至108年2 月11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9年3月26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