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022號聲 請 人 黃戴寶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1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16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6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