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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048號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18 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618 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至另案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或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於本件無拘束力。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