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086號聲 請 人 宗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DENNIS PRINCE NWAZULU (王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108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楊雅馨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 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上開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該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楊雅馨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