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125號聲 請 人 李彥緯
李輝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43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4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