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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175號聲 請 人 張文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276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忠宏律師(事務所:臺中市○○區○○○○街○○號)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 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37 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7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