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83號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祚大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351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經本院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聲請人謝諒獲之送達未果,有外交部函、我國駐法國代表處函可稽,另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之送達地址,則經本院另案109年度台聲字第512號裁定公示送達,可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翁 金 緞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