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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21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14號聲 請 人 徐利華上列聲請人因與陳仲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264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夏毅律師(事務所:桃園市○○區○○路○巷○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仲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已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4年度救字第22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臺北地院107年度司他字第341號及該院108年度事聲字第69 號就上開事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向原法院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聲請人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再抗告程序。聲請人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