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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22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26號聲 請 人 謝諒獲

Morocco袁靜如

South Africa上列聲請人因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請求勞保給付等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226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次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均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亦有規定。查本件聲請人袁靜如陳報(狀載)送達之外國地址,經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15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對其辦理送達未果,有該裁定可稽;另聲請人謝諒獲狀載地址為旅店,有該旅店網頁可憑,可預知雖對其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是聲請人現應為送達處所均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