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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49號聲 請 人 張世達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907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原確定裁定於民國109年2月3 日業已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2 日,於同年3月7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9 年5月3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李 媛 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