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69號聲 請 人 吳鴻美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8 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4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駁回其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泛言其對於前開確定裁判不服,其裁定日期錯誤等語,及說明前訴訟程序侵權事實。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