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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74號聲 請 人 劉仲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08 年度再字第36號),提起上訴,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惟再審之訴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司執字第81161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中,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案列108年度再字第36 號),經該法院判決駁回後,向本院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515 號裁定駁回,其對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裁定聲請再審,亦經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73 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其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