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閱覽評議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89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 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稱:伊自相對人處離職後,因病無法工作,又須負擔多筆訴訟費用,經濟狀況已發生重大變更,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然其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證據,均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邱 璿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