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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89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2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袁靜如、謝諒獲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29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26日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5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仍未據補正,所為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至於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非原確定裁定當事人,其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