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37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霽塘間請求確定界址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54號),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法院尚未分案,則該法官是否承辦,猶屬未知,當事人自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18日 108年度台聲字第 854號裁定聲請再審(下稱系爭再審事件),雖以本院法官陳重瑜曾參與兩造間聲請指定管轄再審事件(本院 100年度台聲字第1256號、第1257號、第1258號)之審理,不得審理系爭再審事件,爰聲請陳重瑜法官迴避云云。惟查聲請人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尚未分案,陳重瑜法官將來是否承辦系爭再審事件,猶屬未知,自無迴避可言。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高 金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