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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138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89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 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6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934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6月8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業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