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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40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406號聲 請 人 洪錦坤

洪柏棋莫怡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楊秋娟等間請求給付地租再審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109年10月22日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0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共同代理人莫怡萍律師」,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406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共同代理人莫怡萍律師」等字,係屬贅列,乃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刪除。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