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434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 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5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56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24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嗣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854 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6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預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