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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47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470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七○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之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該地址業經本院 107年度台聲字第1026號及 109年度台聲字第1937號事件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分別有駐科威特代表處、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函附卷可參,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